山西自考网资料下载《金融理论与实务》第十一章 投资银行和保险公司2

山西自考网 发布时间:2012年10月09日

第二节 保险公司


  一、保险的基础知识
  保险公司就是指以经营保险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1.保险的概念
  保险的概念可以从狭义和广义两个方面来理解。
  
狭义层面的保险仅是指商业保险。即投保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费,保险人对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广义层面的保险既包括商业保险又包括政策性保险。即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建立专门用途的保险基金,并对投保人负有法律或者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赔偿或者给付责任的一种经济保障制度。
  2.保险的基本职能(两项)
  (1)分散风险的职能
  
分散风险的职能是保险业区别于其他金融业的根本标志。
  (2)补偿损失的职能
  3.保险的基本原则
  (1
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投保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它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投保标的之间的利害关系。
  保险利益原则规定,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要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否则不能签订保险合同,即使签订了,保险合同也无效。
  保险利益原则的规定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意义:
  第一,将保险与赌博从本质上划清了界限。
  第二,防止道德风险的产生。
  第三,合理衡量保险补偿的程度
  (2
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要求保险活动的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不得隐瞒任何重要的有关保险活动的事实,尤其是被保险人必须主动向保险人陈述有关保险标的风险情况的重要事实,不得以欺骗手段诱致保险人与之签订保险合同,否则所签合同无效。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主要包括告知与保证。
  (3
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通过购买保险,将其自身原来承担的特定风险转移给保险人来承担,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恰好填补被保险人因遭受保险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实践中损失补偿多数采用现金补偿。
  (4
近因原则
  保险中的近因是指引发保险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即在保险事故发生过程中起着主导或者支配作用的因素。
  近因原则规定,只有当承保风险是损失发生的近因时,保险人才会承担赔偿责任。
  
  二、不同类型保险公司的主要业务
  1.商业性保险公司的主要业务
  商业性保险公司有三种类型:
人寿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
  (1)人寿保险公司的主要业务
  
  (2)财产保险公司的主要业务
  财产损失险。主要是对处在相对静止状态的有形财产的直接损失以及相关间接损失提供补偿的保险业务。如,火灾保险、海上保险、利润损失险等。
  
责任保险。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者经过特别合同约定的合同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保证保险。保证保险是指被保证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请求保险人担保自己信用的一种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