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自考网资料下载《审计学》第七章 销售与收款循环审计4

山西自考网 发布时间:2012年12月25日

第三节 销售与收款循环主要账户的审计


  一、营业收入的审计
  (一)营业收入的审计目标
  审计目标一般包括:确定利润表中记录的营业收入是否已发生,且与被审计单位有关;确定所有应当记录的营业收入均已记录;确定与营业收入有关的金额及其他数据是否已恰当记录,包括对销售退回、销售折扣与折让的处理是否适当;确定营业收入是否已记录于正确的会计期间;确定营业收入是否已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财务报表中作出恰当的列报。
  (二)营业收入的实质性程序
  1.主营业务收入的实质性程序
  主营业务收入的实质性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取得或编制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表,复核加计是否正确,并与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结合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与报表数核对是否相符;同时检查以非记账本位币结算的主营业务收入的折算汇率及折算是否正确。
  (2)查明主营业务收入的确认条件、方法,注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前后期是否一致;特别关注周期性、偶然性的收入是否符合既定的收入确认原则、方法。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收入》的要求,企业销售商品收入,应在这样五个条件均满足时予以确认:第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第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第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第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第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因此对主营业务收入的实质性程序,主要测试企业是否依据上述五个条件确认产品销售的收入。
  被审计单位采取的销售方式不同,确认销售的时点也是不同的:
  采用交款提货销售方式,应于货款已收到或取得收取货款的权利,同时已将发票账单和提货单交给购货单位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采用预收账款销售方式,应于商品已经发出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应于商品已经发出,劳务已经提供,并已将发票账单提交银行、办妥收款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委托其他单位代销商品的,应于代销商品已经销售并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按企业与代销单位确定的协议价确认收入的实现。
  销售合同或协议明确销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长期工程合同收入,如果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应当要把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
  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实行代理制方式的,应在收到外贸企业代办的发运作证和银行交款凭证时确认收入。
  对外转让土地使用权和销售商品房的,通常应在土地使用权和商品房已经移交并将发票结算账单提交对方时确认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