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0159高级财务会计复习资料-资料整理13.4
第二节 破产清算会计
一、企业破产的处理程序
破产是指企业由于各种原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通过重整、和解或者清算等法律程序调整债权债务关系,或者通过变卖债务人财产,使得债权人公平受偿的行为。
一般要经过破产申请和受理、重整与和解以及破产清算三个程序。
(一) 破产的申请和受理
1、破产的申请。
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均可以提出破产申请,破产申请应采用书面形式。
2、破产的受理。
受理破产申请的是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
(二)重整与和解
1、重整
(1)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重整是指经债务人或者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对破产或者有可能出现破产的债务人,制定重整计划,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以使债务人摆脱困境、恢复生机的法律制度。
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A、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B、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它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C、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2)重整计划及其执行
2、和解
和解是指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权人会议就企业延期清偿债务、减免债务数额等问题的解决达成协议。
(二) 破产清算
1、 破产宣告
债务人财产(即破产财产)是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对于债务人的下列财产,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并有权追回:
(1)无偿转让的财产;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财产;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财产;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财产;
(5)放弃的债权。
2、 破产财产的变价与分配
(1)破产财产的变价
(2)破产财产的分配
A、破产费用 , 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B、 共益债务 , 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它债务;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应按照比例清偿。
C、 破产财产的其它清偿顺序 , 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破产财产应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第一 、 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第二 、 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第三 、 普通破产债权,在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3、 破产程序的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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