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自考网资料下载《金融理论与实务》第九章 金融机构体系1
第九章 金融机构体系
学习目的与要求
了解金融机构的基本含义与分类,了解中国金融机构体系的演变与发展历程,了解国际性金融机构体系的构成与功能。
理解金融机构与一般经济组织之间的共性与特殊性。
掌握金融机构的功能和中国现行的金融机构体系。
课程内容
第一节 金融机构的界定、种类与功能
一、金融机构的界定
1.金融机构的含义
金融机构是指从事金融活动的组织,也被称为金融中介或金融中介机构。
2.金融机构与一般经济组织的共性及特殊性
金融机构与一般经济组织的共性表现在:金融机构与一般经济组织的基本要素相同。如有一定的自由资本、向社会提供特定的商品(金融工具)和服务、必须依法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照章纳税等。
金融机构相比较于一般经济组织而言其特殊性表现在:
(1)经营对象与经营内容的特殊性
一般经济组织的经营对象是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商品或普通劳务,经营内容主要是从事商品生产与流通活动;而金融机构的经营对象是货币资金这种特殊的商品,经营内容主要是货币的收付、借贷及各种与货币资金运动有关的金融活动。
(2)经营关系与经营原则的特殊性
一般经济组织与客户之间是商品或劳务的买卖关系,其经营活动遵循等价交换的原则;而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主要是货币资金的借贷或投融资的信用关系,在经营中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原则。
(3)经营风险及影响程度的特殊性
一般经济组织的经营风险主要来自于商品生产与流通过程,集中表现为商品是否产销对路。这种风险所带来的至多是因商品滞销、资不抵债而宣告破产,对整体经济的影响较小。而金融机构因其业务大多是以还本付息为条件的货币信用业务,故其风险主要表现为信用风险、挤兑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等。这一系列风险所带来的后果往往不局限于对金融机构自身的影响,而且可能会危及整个社会的再生产过程。
二、金融机构的种类
1.按照业务性质和功能的不同,金融机构可分为管理性金融机构、商业性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金融机构。
管理性金融机构是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具有金融管理监督职能的机构。主要有中央银行、证监会、保监会等。
商业性金融机构是指以经营存放款、证券交易与发行、资金管理等一种或多种业务,以追求利润为其主要经营目标,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求平衡、自我发展的金融企业。例如商业银行。
政策性金融机构主要是指贯彻落实政府的经济政策的金融机构。如农业发展银行。
2.按照业务内容的不同,金融机构可分为银行类金融机构和非银行类金融机构。
银行类金融机构是指可以发行存款凭证的金融机构。如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等。
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
3.按照业务活动的地理范围不同,金融机构可分为国际性金融机构、全国性金融机构和地方性金融机构。
国际性金融机构主要是指业务活动跨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金融机构。
全国性金融机构主要是指业务活动的范围局限在一国范围之内的金融机构。
地方性金融机构主要是指业务活动的范围局限在某一地区的金融机构。
三、金融机构的功能
1.提供支付结算服务
金融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功能是指金融机构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和流程设计,为客户之间完成货币收付或清偿因交易引起的债权债务关系服务。
2.促进资金融通
资金融通功能是所有金融机构都具有的基本功能。
3.降低交易成本
金融机构利用筹集到的各种期限不同、数量大小不一的资金进行规模经营,可以合理控制利率、费用、时间等成本,使投融资活动能够最终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交易成本来进行,从而满足不断增长的投融资需要。
4.提供金融服务便利
提供金融服务便利功能是指金融机构为各部门的投融资活动提供专业性的辅助与支持性服务。
5.改善信息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是指交易的一方对交易的另一方不充分了解的现象。金融机构可以改善信息不对称正是由于其具有强大的信息收集、信息筛选和信息分析优势。
6.转移与管理风险
转移与管理风险的功能是指金融机构通过各种业务、技术和管理,分散、转移、控制或减轻金融、经济和社会活动中的各种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