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自考复习资料《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第十八章 国际贸易方式3

山西自考网 发布时间:2012年10月09日
(四)拍卖的一般程序
  从程序来讲,分三个阶段:
  1.准备阶段。参加拍卖的货主先要把货物运到拍卖地点,存入仓库,然后委托拍卖行进行挑选、分类、分级、并按货物的种类和品级分成若干批次,拍卖行为此要收取分批费。
  在规定的时间内,允许参加拍卖的买主到仓库查看货物,有些还可以抽取样品。
  2.正式拍卖。拍卖会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始,并按照拍卖目录规定的先后顺序进行。
  3.成交与交货。拍卖成交后,拍卖行的工作人员即交给买方一份成交确认书,由买方填写并签字,表明交易正式达成。买方付款,卖方付货。

  第三节 寄售

  寄售是一种委托代售的贸易方式。

  一、寄售的概念和性质
  寄售是指委托人(货主)先将货物运往寄售地,委托国外一个代销人(受托人),按照寄售协议规定的条件,由代销人代替货主讲行销售,在货物出售后,由代销人向货主结算货款的一种贸易做法。

  二、寄售的特点
  1.寄售人先将货物运至目的地市场(寄售地),然后经代销人在寄售地向买主销售。因此,它是凭实物进行买卖的现货交易。(现货交易主要与期货交易相比较)
  2.寄售人与代销人之间是委托代售关系,而非买卖关系。寄售是个委托代销关系。代销人只能根据寄售人的指示处置货物。货物的所有权在寄售地售出之前仍属寄售人。
  3.寄售货物在出售之前,包括运输途中和到达寄售地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均由寄售人承担。
  4.寄售货物在装运出口后,在到达寄售地前也可采用出售路货的办法,先行销售,即当货物尚在运输途中,由代销人寻找买方出售。

  三、寄售的利弊
  (一)寄售的优点
  1.寄售货物出售前,寄售人拥有货物的所有权。
  2.寄售方式是凭实物买卖,货主与买主直接见面,有利于促进成交。
  3.代销人不负担风险与费用,一般由寄售人垫资,代销人不占用资金,可以调动其经营的积极性。
  (二)寄售的缺点
  1.出口方承担的风险较大,费用较多,而且增加出口人的资金负担,不利于其资金周转。
  2.寄售货物的货款回收较为缓慢,一旦代销人不守协议时,可能遭到货、款两空的危险。

  四、寄售协议及其主要内容
  寄售协议是委托人与代销人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寄售的条件签订的协议。主要内容包括:
  (一)协议双方之关系条款
  一般在寄售协议中要明确委托人与代销人之间的关系,具体阐明代销人是以代理人的身份办理寄售业务;寄售商品在未出售之前,仍属委托人之财产;代销人出售商品后,一般应以自己名义,向买主收取货款。
  (二)关于寄售商品的价格条款
  通常规定方法有三种:
  1.规定最低售价。
  2.随行就市。
  最低限度等于当地市价。
  3.销售前征得寄售人意见。这种做法,富于弹性,而且使用普遍。
  (三)佣金条款
  佣金条款与代理协议规定相似。
  (四)协议双方当事人的义务条款
  1.代销人的义务主要包括:
  (1)提供储存寄售商品的仓库,雇佣工作人员,取得进口商品的许可证;
  (2)努力保证货物在仓库存放期间,品质和数量的完好无损,如发生货物损失、灭失等现象,代销人应负责赔偿;
  (3)代垫寄售商品在经营、仓储期内所产生的有关费用;
  (4)宣传广告,展示商品或提供售后服务等。
  2.委托人的义务主要包括:
  按质、按量、按期提供寄售商品;偿付代销人在寄售过程中所代垫的费用。
  如委托人不执行寄售协议时,代销人可以对委托人的货物行使留置权或将寄售货物作为担保和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