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自考复习资料《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第十四章 国际货款的收付5

山西自考网 发布时间:2012年10月03日
 (四)托收的利弊
  在国际贸易中,采用托收方式,有利于调动买方订购货物的积极性,从而有利于卖方扩大出口。但是,由于托收方式属于商业信用,存在着收不回货款的风险,尤其是托收方式中的承兑交单风险更大,故卖方对此方式的采用应持慎重态度。
  案例:国内某公司以D/P(即期付款交单)方式出口商品,并委托国内甲银行将单证寄由第三国乙银行转给进口国丙银行托收。
  后来得知丙银行破产收不到货款,该公司要求退回有关单证未果,请问托收银行应负什么责任?
  答:托收银行不负任何责任。因为根据《托收统一规则》的规定,在托收方式下,银行只作为卖方的受托人行事,银行可选择委托人指定的银行或自行选择或由别的银行选择的银行作为代收行;单据和托收委托书可直接或间接通过别的银行交给代收行。但与托收有关的银行,对由于任何文电、信件、或单据在寄送途中的延误和丢失所引起的后果,以及在传递过程中的延误、残缺和其它错误,及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不能控制的原因致使业务中断所造成的后果不负任何责任。
  本案中,托收行对托收过程中发生的非自身所能控制的差错,包括因代收行倒闭致使委托人货款无法收回且单据也无法收回,不负责任。
  (五)托收的国际惯例
  国际商会曾于1958年草拟了《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并建议各国银行采用。其后,数次修改,改名为《托收统一规则》(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并于1995年起实施。
  
  第三节 信用证结算方式
  
  一、信用证的含义
  信用证(L/CLetter of Credit)是银行(开证行)应申请人(客户)的要求向第三方开立的在一定条件下保证付款的书面文件。即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利用信用证结算,是当今国际贸易结算普遍采用的方式。
  
  二、信用证方式的当事人及职责
  (一)开证申请人(Applicant or Opener) 是指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
,一般是进口方或进口方的代理。如由银行主动开立信用证,则没有开证申请人。
  (二)开证行(Opening Bank or Issuing Bank
  是接受开证申请人的申请,为其向受益人开立信用证的银行。一般是进口方所在地的银行。
  (三)受益人(Beneficiary
  是信用证利益的享受人和信用证权利的使用人,通常是出口方或者实际供货人。
  (四)通知行(Advising Bank
  也称转递行(Notifying Bank or Transmitting Bank)是接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转交给受益人的银行。它只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并不承担其他义务。通知行是出口人所在地银行。
  (五)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
  是指愿意买入受益人交来跟单汇票并垫付资金的银行。议付行由信用证条款来规定。
  (六)付款行( Paying Bank
  又称受票银行,是由开证行授权进行信用证项下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票据的银行。一般是开证行。
  
  三、信用证支付的一般程序
  信用证支付方式流程图(以即期信用证为例)

  
  交易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确定信用证付款(L/C
  买方到当地银行申请开证,交纳开证押金
  开证行开立信用证,信寄或电传给通知行
  通知行核对密押或印鉴后,将信用证给受益人
  受益人审核信用证后,将货物发出
  受益人制单,到议付行议付
  议付行审单、证相符后付款(垫付):单单相符、单证相符
  向付款行索偿。付款行再次审单后,拨款给议付行
  开证行通知开证人向付款行付款赎单
  付款赎单后取回货物
  
  四、信用证的主要内容(P360
  (一)对信用证本身的说明
  (二)对货物的要求
  (三)对运输的要求
  (四)对单据的要求
  单据主要分为三类:货物单据,运输单据,保险单据。
  (五)特殊要求与指示
  (六)开证行保证付款的责任文句
  这其中包括开证行对受益人及汇票持有人保证责任的文句以及遵守《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文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