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自考复习资料《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第十三章 国际货物保险3

山西自考网 发布时间:2012年10月03日
  二、承保责任的起讫期限
  承保责任的起讫期限又称保险期限,是指保险人承担责任的起讫时限。我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对基本险和战争险分别做出了规定。
  (一)基本险的责任起讫期限
  根据中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基本险承保责任的起讫。均采用国际保险业中惯用的"仓至仓条款"规定的办法处理。
  仓至仓条款规定保险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是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港(地)发货人仓库开始,一直到货物到在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地)收货人的仓库时为止。当货物一进入收货人仓库,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但是,当货物从目的港卸离海轮时起满60天,不论保险货物有没有进入收货人的仓库,保险责任均告终止。
  案例:北京某外贸公司按CFR马尼拉价格出口一批仪器,投保的险别为一切险"仓至仓"条款。我方将货物用卡车由北京运到天津港发货,但在运送途中,一辆货车翻车,致使车上所载部分仪表损坏。问该项损失应由哪方负责,保险公司是否应给予赔偿?
  答案:应由我方自己承担。因为在CFR条件下,按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装运期限,将货物装上船是卖方应负的责任,卖方并应承担装船以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在本案中虽然由买方投保了一切险,但卖方并不是保险单的合法收益人,不能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而根据CFR 条件,买方在货物装船前不对货物享有所有权,对风险不承担责任,一般卖方对标的物无保险,所以也不会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因此,在本案中,如果我方事先投保了装运前内陆运输险,则可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否则这部分损失只好由我方自己承担。
  (二)战争险的责任起讫期限

  战争险的责任起讫与基本险的责任起讫不同,它不采用仓至仓条款。战争险的承保期限仅限于水上危险或运输工具上的危险。

  三、除外责任
  除外责任是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范围。
  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的有: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和特性缺陷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5.战争险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四、被保险人的义务
  我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对被保险人应承担的义务规定如下:
  1.当被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当发现被保险货物遭受任何损失,应立即向保险单上规定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并向有关当局(如海关、港务局)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如涉及第三者责任,必要时还须取得延长索赔时效的凭证。
  2.对遭受损失的货物,被保险人应采取合理抢救措施,以减少损失。

  3.如遇航程变更或发现保险单所载明的货物、船名或航程有遗漏或错误时,被保险人应在获悉后立即通知保险人。
  4.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下列单证: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其他必要的单证或文件。

  五、索赔期限
  索赔期限亦称索赔时效,是被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时,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有效期限。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索赔期限为2年,自被保险货物运抵目的港全部卸离海轮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