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自考复习资料《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第十一章 标的物及与其相关的条款2

山西自考网 发布时间:2012年10月03日
 三、关于品质机动幅度的规定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为了避免交货品质与合同稍有不符而造成违约,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可以在合同条款中做出某些变通规定。
  公差条款一般应用于制成品的交易。它有两种做法:一是只做出笼统规定;另一种是明确规定一定幅度的公差。在公差范围内不允许退货也不允许调整价格。
  根据我国的实践,品质增减价条款可以有下列几中不同规定方法:
  1.对机动幅度内的品质差异,可根据交货时的实际品质,按规定予以增价或减价。
  2.只规定交货幅度的下限,对低于合同规定,而不超出一定范围者,即予扣价。对高于合同规定者,却不予增价。
  3.在上述第二种规定方法的基础上,对在机动幅度范围内,按低劣的程度,采用不同的扣价办法。以此来限制卖方的交货品质。
  案例:某出口商与进口商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卖方向买方提供某型号波纹绸1500码,价格为每码0.765美元,共计价款514.50美元。但在产品接受出口检验时,发现其中混有不合格的产品,约占全部货物的39.4%,但卖方未予清理,买方收到货物后,发现混有不合格的产品,拒绝支付货款,并要求卖方减价以赔偿损失,后经协商卖方以未出口的下一批货物减价的方式,承担交货不符的责任,卖方于是在另一批向买方装运的出口商品中扣除150美元作为补偿。可以看出质量低于标准,价格就要降低。
  
  四、品质条款的内容
  在买卖合同中,包括商品的品名、规格、等级、品牌、标准以及交付货物的品质依据等。
  应注意以下问题:
  1.应根据不同的商品特点,正确使用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
  凡是能用一种方法表示品质的,一般不要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方法来表示。避免品质纠纷。
  2.要从国内的生产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规定适当的品质指标。
  如果品质定得过高,把不可能达到的指标贸然列为品质条件,则势必会给生产和履行合同带来困难。
  3.品质条件应明确、具体。
  在品质条款中一定要把品质条款写得清楚明确具体。不宜采用诸如大约左右合理误差之类笼统含糊字眼,以免在交货品质问题上引起争议。
  
  第三节 商品的数量
  
  一、约定商品数量的意义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按约定的数量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如卖方交货数量大于约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拒收多交的部分,也可以收取多交部分的一部分或全部,但应按合同价格付款;如卖方交货数量少于约定的数量,卖方应在规定的交货期届满前补交,但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即使如此,买方也有保留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二、计量单位
  商品的计量单位有以下几种:
  (一)按重量计算
  这是目前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多的一种计量方法,大宗农副产品、矿产品以及一部分工业制成品都习惯按重量计量。
  (二)按数量计算
  常见的有个数、件数、套、组、打等等。
  (三)按长度计算
  长度单位有尺、米、码等等。
  (四)按面积计算
  玻璃板、地毯、皮革等等,在买卖中都有平方米、平方尺、平方码等。
  (五)按体积计算
  天然气、木材等等采用立方米、立方尺的方式。
  (六)按容积计算
  有公升、薄式耳等等,酒类、汽油等液体商品多采用这种方法。
  由于世界各国的度量衡制度不同,以致造成同一计量单位所表示的数量不一。在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公制、英制、美制和国际标准计量组织在公制基础上颁布的国际单位制。不同的度量衡制度会造成同一计量单位表示的数量不一样。比如英制国家一般采用长吨,每长吨是1016千克,比我们所说的公吨是有差异的。使用美制的国家一般采用短吨,每短吨是907千克。
  
  三、重量的计算方法
  如何计量商品的方法,有如下几种:
  (一)毛重
  毛重就是商品本身的重量加包装物的重量。这种计量方法一般适用于低值的商品。
  (二)净重
  净重是指商品本身的重量。是国际贸易中最常见的计重办法。
  (三)公量
  国际上有除去所含的实际水分,加上标准水分以求得重量的做法称为公量。
  (四)理论重量
  对于一些按固定规格生产和买卖的商品,只要其重量一致,每件重量大体一是相同的,所以一般可以从其件数推算出总量。这就是所谓的理论重量。
  (五)法定重量和实物净重

  所谓法定重量是商品重量加上直接接触商品的包装材料,如销售包装等的重量,而除去这部分重量所表示出来的纯商品的重量,则称为实物净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