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自考复习资料《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第八章 世界贸易组织3

山西自考网 发布时间:2012年09月28日

 

   
  第四节 世界贸易组织机构与运行机制

  一、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地位
   世界贸易组织具有法人资格

  二、成员资格
  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资格有两种:
  1.世界贸易组织的创始成员;
  2.新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
  世界贸易组织允许单独关税地区与国家一样,独立自行申请加入。这在国际法上是个先例。

  三、组织机构
  1.部长会议;
  2.总理事会;
  3.分理事会;
  4.次一级专门委员会及临时性机构。

  四、世界贸易组织的决策方式
  世界贸易组织承袭关贸总协定协商一致同意的决策方式,只有当无法达成共识时,再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每一个成员方在部长会议及总理事会均拥有一票,欧盟的票数则和其成员在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数相同。

  五、争端解决机制
  (一)协商
  如有争端,应先行协商,在一方提出要求后的30天内,必须开始协商,如60天后未获解决,一方可申请成立专家小组。
  (二)专家小组
  专家小组由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向争端双方推荐三人组成,如双方在20天内对人选未能达到一致意见,则由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同争端解决机构和有关委员会的领导协商后确定,以免延误。

  (三)上诉审查
  如有一方对最终报告的裁决不服,可以上诉。
  (四)裁决的执行
  复审结果通过后,争端双方应无条件接受。

  六、贸易政策评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