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自学考试合同法笔记串讲(10)

山西自考网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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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自学考试合同法笔记串讲汇总

合同的保全(第73—75条)

1.代位制度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怠于”有特殊含义:唯有以诉的仲裁的方式追讨债权,才是“非怠于”;否则,均为“怠于”。

(1)代位权的实现条件:

①甲乙之间的债务必须合法存在;

②甲乙之间的债务必须到期;

③甲丙之间的债务必须到期;

④甲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⑤甲的怠于行使已经危及到乙的债权实现。

(2)代位之诉:

①当事人:原告为债权人,被告为次债务人,原来的债务人成为第三人;

②管辖法院:被告所在地法院;

③如果债权人胜诉,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承担;

④如果原告胜诉,被告直接向原告支付;

⑤原告胜诉后,未参加诉讼的原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请求偿还债务,原告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而应按比例清偿;

⑥原告因代位之诉所支付的有关费用可优先受偿。

⑦债权人在自己的债权范围内提起代位之诉,这时,债务人也对次债务人提?起诉讼,不能合并处理,应告知债务人另行起诉。

2.撤销制度

(1)撤销之诉与代位之诉的区别:代位之诉针对的是债务人以消极方式逃避债务,而撤销的诉针对的则是债务人以积极行为逃避债务。

(2)引起撤销之诉的情形有三种:

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

②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

③债务人以明显的低价转让财产。

(3)撤销之诉的效力:使债务人的行为无效。

(4)撤销之诉的程序问题:

①当事人:原告为债权人,被告为原债务人,受让人或受益人为第三人;

②管辖地:被告所在地,即原债务人所在地;

③如果原告胜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④期间:撤销之诉的诉讼时效为1年,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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