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自考宪法学考点:国家主席的职权

山西自考网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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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布权

1、公布权即公布法律、发布命令的权限。

2、法律在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后,由国家主席予以颁布施行。

3、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等。

(二)任免权

1、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正式人选后,由国家主席宣布其任职;在相反的情况下,宣布其免职。

2、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国家主席派出或召回代表国家的常驻外交代表,即驻外使节。

(三)外交权

国家主席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国家主席宣布批准或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四)荣典权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国家主席代表国家向那些对国家有重大功勋的人或单位授予勋章和荣誉称号。

【注意】我国宪法未对国家副主席的职权作出明确规定,但规定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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